为保证培养质量,加强教学环节过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现将上课出勤考核和考试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对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2学时者,视为缺课1学时。
二、学生不得随意缺课,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应在上课前向任课教师提交由本人签字的书面请假申请,但缺课学时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3,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三、无请假申请而未到堂上课的学生,视为旷课,旷课一次直接取消考试资格。
四、对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重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做好相关记录,保存好学生请假申请,作为考试资格认定的依据,并严格执行考试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六、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巡视专家、研究生院管理人员将随时抽查学生上课情况、任课教师考勤情况。对旷课的学生,直接取消考试资格;对未按规定考勤的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研究生院
2010年9月1日